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学院办公用车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科室、院领导办公用车须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并填报办公用车单交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车,特殊情况可在两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2、用车人将批准后的用车单送行政办公室登记后,由办公室派遣车辆,私自安排的用车不予认可。
3、市内办公用车;
原则上搭乘的士,返回后用车人在的士发票后面注明事由、地点并签名,主管院领导签字,并到行政办盖章方可报销。
派私家车办公事的,乘车人负责核计实际用车公里数并填写到派车单上,並在派车单上签名,二天内将派车单送行政办公室(过期不予认可)。
4、出长沙市办公用车:
原则上乘长途汽车或火车,确需派车的由行政办公室按规定派车,并由专人查核实际用车公里数(出发前里程表数和返回后里程表数),按每公里2元计算,过桥过路费按实际开支凭票据列入差旅费中报销。。
5、私家车公用;车主保证车辆车况绝对正常并自愿出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规、车辆失盗等一切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6、结算:月未各自校对本月用车公里及用车总金额,提供对应的运输费发票或加油票(到财务报销)。
7、此规定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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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